宿迁的姜先生发现自己的宝马车空调不制冷,便到自己购车时的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检查,对方告知是空调压缩机坏了,不能维修,只能更换,要收费9000元。姜先生在交了6000元后将车开回等待新部件到货,期间一位从事汽车维修的朋友检查发现压缩机的线圈被烧坏,结果只换了个价值28元的线圈就修好了空调的故障。姜先生到店里要求退款,岂知这家汽车店却不予退款,经多方沟通,店家最终向姜先生退款并道歉。(《扬子晚报》7月22日)
只有28元的汽车空调线圈便可解决问题,但汽车维修店却要价9000元更换空调压缩机,汽车维修店这种典型的“小病大修”,不能不让人愤怒。要知道,姜先生除了购车是在这家店里外,平时的汽车保养也都是在这里,“熟客”还如此被坑,足见汽车维修店家的“黑心”。如果姜先生的朋友不是“偶然”与其相遇并检查汽车,真不知道姜先生还要被坑多少次。
据了解,汽车维修站店尤其是4S店“小病大修”的问题一直都普遍存在,央视“3·15”晚会甚至还进行了曝光,有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关措施,但情况依然很不乐观,维修店家擅自拆解发动车等现象依然严重,尤其是轮胎扎钉、安全气囊故障灯亮、排气管冒蓝烟烧机油、火花塞、三元催化器和四轮定位等等部位,店家往往通过夸大故障问题以换代修或者虚报工时费的手段,赚取高额的维修费。因此,明明只需几十元或者上百元的“小病”,消费者付出的往往是数倍甚至数十倍的“大修”或者是零部件彻底更换的费用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为了防范汽车维修店随意坑害消费者,经过两年多的意见征集,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今年4月终于下发,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,2005年的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方法》将同步废止。
笔者注意到,这一旨在打破供应商的强势地位、保障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利益、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活力的管理办法,对汽车经销商的多项收费服务进行了明确规范,如第十条“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、配件及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,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者收取额外费用”,以及第十一条“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,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‘三包’信息”。
但是,新规在执行过程中遭遇难题。一部分汽车消费者根本就不知此办法,上述新闻中的姜先生就是如此。他的遭遇正是发生在今年7月1日后发生的,但姜先生却对此豪不知情,其愤怒之下的维权办法是“堵了店家的门”,这一办法还涉嫌违法。不仅如此,新规还有不少条款也极力保障经销商的权益,但是,由于没有话语权,由于恶性竞争,即使是经销商,也还是要看厂家脸色行事,新规发挥作用并不好。经销商遭遇倘且如此,那么,会积极主动执行新规,为消费者服务好吗?这样看来,这份新规在大力宣传和实施上,维护越来越多的汽车消费者的权益,彻底医治汽车维修店“小病大修”等顽症,确实任重而道远,需要有关部门狠下一番功夫了,否则,我们实在不知道汽车维修店“小病大修”顽症还要“玩”到何时,还要狠宰多少无辜的消费者?